一)通过自身网站与本企业成员之外的其他企业进行互联网交易的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提供互联网交易服务的网站必须是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资格证书》至少期满三个月;
2、具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并具备自我管理和维护的能力;
3、具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具备网络与交易保障措施以及完整的管理制度;
4、具有完整保存交易记录的设施、设备;
5、具备网上查询、生成订单、电子合同等基本交易服务功能;
6、具有保证网上交易的资料和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的完善管理制度、设施、设备与技术措施。
(2)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交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的连锁零售企业;
2、提供互联网交易服务的网站必须是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资格证书》至少期满三个月;
办理新乡互联网信息服务资格证具备条件
新乡公司注册/年检相关信息
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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