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21日,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了税率下调后,增值税申报及发票注意事项,其主要内容如下:
1. 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税销售行为,需补开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2. 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
3.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 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4. 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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