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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和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审批

更新时间:2022-03-02 23:01:13 浏览次数:110次
区域: 新乡 > 卫辉
类别:代办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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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和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 审批事项的通知
2017-10-24 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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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建房管〔2017〕27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房地产管理局(中心),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

为进一步提升审批效能,切实减少审批层级,减轻企业和办事群众负担,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建〔2014〕14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优化和简化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审批有关要件及审批流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审批流程

1. 由我厅负责审查决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定及延续事项不再由企业工商注册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企业可通过我厅网站“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开发行业综合政务管理平台”填写资质核定或延续信息,打印申报表,并将加盖企业公章的申报表、企业法定代表人本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诚信承诺书(详见附件)、申请材料卷宗(审查原件,留复印件)一并报送我厅政务服务大厅受理。

2. 由我厅负责审查决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变更事项不再由企业工商注册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企业可通过我厅网站“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开发行业综合政务管理平台(http://222.143.25.35:9036/Hndevelop/)”填写资质变更信息,打印申报表,并将加盖企业公章的申报表、企业法定代表人本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诚信承诺书(详见附件)、申请材料卷宗(审查原件,留复印件)一并报送我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办理。

二、取消的申报材料

企业申报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定、延续事项,不再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 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2. 公司章程;

3. 验资报告;

4. 财务审计报告;

5. 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原件。

三、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一)企业申请核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以及在申请资质延续时,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3. 专业技术人员材料。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符合规定数量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的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原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职称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4. 竣工业绩证明材料。包括近三年已竣工项目的:①项目投资计划批准(备案)文件;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③国有土地使用权证;④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⑦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⑧《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复印件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样本或复印件以及相关执行情况报告;

5. 在建业绩证明材料。包括在建项目的:①项目投资计划批准(备案)文件;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③国有土地使用权证;④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⑦项目进度说明;⑧《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复印件及相关执行情况报告;

6.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诚信承诺书。

(二)企业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变更的,需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3. 所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

4.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诚信承诺书。

以上材料需核验原件并留存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及要求留存原件的申报表、诚信承诺书等材料除外)。企业申报的人员、业绩等材料应与“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开发行业综合政务管理平台”记载一致。

四、完善专家评审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定及延续实行专家评审制度,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负责资质评审专家库的建立、维护工作。专家库专家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推荐,以各级房地产开发主管科(室)工作人员、房地产协会负责人及企业从事资质管理的从业人员为主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原则上按月召开评审会,随机抽取专家对当批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会同厅政务服务大厅、厅机关纪委对评审结果进行审查后予以公示。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 省厅将定期或不定期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签署的诚信承诺事项进行实地复核,发现诚信承诺事项与实际不一致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进行全省通报,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2.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辖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经营行为的全过程监管,创新监管方式,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制度,加强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严格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和企业经营行为。

六、其他说明事项

1. 废止《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定管理的通知》(豫建〔2016〕7号)文件。

2.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建〔2014〕149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建房管〔2016〕35号)中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3. 本通知自2017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件: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诚信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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