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乡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办理代办文网文
文化部职能范围内的网络文化
文化部2003年27号令发布,2004年32号令、2011年51号令修订的《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中,对互联网文化产品、互联网文化活动以及互联网文化单位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
“互联网文化产品”是指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文化产品,主要包括:
1、为互联网而生产的网络音乐娱乐、网络游戏、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等互联网文化产品;
2、将音乐娱乐、游戏、演出剧(节)目、表演、艺术品、动漫等文化产品以一定的技术手段制作、复制到互联网上传播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
1、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发行、播放等活动;
2、将文化产品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发送到计算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电视机、等用户端以及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供用户浏览、欣赏、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
3、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等活动。
“互联网文化单位”是指经文化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批准或者备案,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申请文网文的条件有:
(一)文网文申请人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文网文申请人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三)文网文申请人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8名以上业务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四)文网文申请要求公司是内资公司,2016年新规已无注册自己要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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